维修培训机构人员设置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规定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培训执照类别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教员,并符合下列要求:
(1)任命责任经理、质量经理各一名。责任经理应当由维修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担任;质量经理不能由责任经理兼任。上述人员应当熟悉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法规并具有维修管理工作经验。
(2)具有足够的与培训执照类别相适应的理论培训教员。理论培训教员应当具有理工类大专(含)以上学历,具备丰富的对应专业知识并通过教学法训。
(3)具有足够的与培训执照类别相适应的实作培训教员。实作培训教员应当持有对应类别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具备丰富的对应专业知识并通过教学法培训,并至少具有对应类别航空器 5 年(含)以上的维修经验。
(4)具有足够的负责培训组织和培训质量管理的人员,其中培训质量管理人员与培训教员、培训组织管理人员不能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