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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转换运营合格证规程
发布日期: 2024-01-02 访问次数:
     
 

  现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可按以下规程逐步进行数据筛选和风险评估,确定可转换和不可转换企业。

  1、持有符合AC-92-01现行有效试运行批准函的企业,直接予以转换,转换内容应与试运行批准函保持一致;

  2、经营种类仅为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不参与本次换证,无需运营合格证;

  3、对于仅使用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的运行人,不参与本次换证,无需运营合格证;

  4、使用中型或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的运行人,不参与本次转换工作。在满足相应适航管理要求后,按CCAR-92部F章要求进行合格审定;

  5、对于不仅仅从事“无人机驾驶员培训”经营范围的企业,除该培训类以外其他类经营种类连续2年没有历史运行数据的仅转换“培训类”经营种类,换发运营合格证;

  6、使用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运行的运行人,根据其所填写的运行场景等字段,进行运行风险计算后,低风险的直接转换,中、高风险的不予转换;

  7、若上述第6条中不予转换的企业经营范围中存在无人机驾驶员培训的,可直接颁发培训许可,其他经营种类不予转换。对于仅有“无人机驾驶员培训”经营种类的运行人,直接转换“培训类”的经营种类;

  8、两年累计运行小时数、无人驾驶航空器异常的(填报值存在负数或数值全部为0等),不予转换;

  9、操控员执照类型与无人机运行机型不符的,或无操控员执照的(除微型、轻型外)不予转换;

  10、字段填写不完整、字段填写前后矛盾的,不予转换;

  11、从事测绘活动的,不予转换。在提交测绘资质证明后,按CCAR-92部F章要求申请相应经营种类,并予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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